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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编辑:建工学院 日期: 2023-10-09 信息来源: 审核人: 点击数:

20、21、22级各班: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 号)等文件规定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3〕329 号),现就做好成都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2022-2023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申请条件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人,除须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学习年限。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

2.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参评学年度(2022-2023学年,不是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2022-2023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含)以上表彰奖励。

我校校级表彰奖励划分为两档,第一档为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校团委开展的五四表彰、“雄辩杯”辩论赛、“科创杯”、“开拓杯”等活动奖项;第二档为学校职能部门(如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团委、体委等)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

在具体评定时以第一档优先,即在规定学年获得第一档奖励的学生优先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如获得第一档校级表彰奖励的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人数达不到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时,可将评定范围扩大至第二档,由符合第二档条件的同学按智育成绩排名顺序递补。

4.评选范围。评选范围按名额分解下达到各年级专业。

三、规范评审程序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采用省资助系统申报与纸质申报(系统导出申请表格并签字盖章)并行的方式进行,学院启动评审工作前应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对象,采用学院差额推荐,校级差额评选排序的方式产生,等额上报省级评审对象。

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4),向院系提出申请。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评审,经院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评审确定拟评对象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按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四、申报要求(请务必认真阅读)

申请人严格按表格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4),排名范围均为同年级专业排名(不是班级排名),综测及学习成绩、排名、参评人数严格按照要求的学生人数填报。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同学,须同时上报符合要求的证书(颁发日期为2022.9.1-2023.8.31)复印件(证书一览表见附件5)。

提交方式:

10月10日17:00前,将申请表及奖状复印件报送至建工楼S3309陈老师处。


以上未尽事宜,请联系学工办(S3309)陈老师,咨询电话:028-84616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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