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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日期: 2015-10-30 信息来源: 审核人: 点击数:

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2005年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高等学校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进行规范,并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除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提供特定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收取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有利于管理和学校成本补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高等学校代管费是指学生学习和生活必需,学校为方便学生,代收代支发生的费用。代管费按成本收取,不得盈利。

  二、高等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以下服务性收费:

  1、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之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应采取计时方式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具体上机、上网服务费标准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由学校制定。学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在校学生统一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2、学校应学生及学生家长申请,为已毕业(含肄业)的学生查阅其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费用,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份,每增加1份收费最高不超过2元;需提供外语翻译等劳务性服务的,其费用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的原则制定。学校为在校生提供查阅档案服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因特殊原因(如出国等)需要提供查阅档案并提供服务的,按上述标准收取费用。

  学校图书馆为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本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

  3、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校内使用的管理卡,不得收费;学生丢失、损坏需申请补领校内管理卡,每卡不超过20元。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校徽首次发放不得收费;申请补领的,每证不超过10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

  4、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专业要求,对在校学生和入学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时可收取体检费。一般体检(含内、外、皮肤、五官等科常规检查和肝功、血常规检测、X光胸透),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物价局、卫生局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对高考前需单独进行面试、体检才能报考相关专业的学生,应根据面试、体检项目,按不超过当地物价局、卫生局核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向报考学生收取面试体检费。

  涉及学生个人(如甲肝、乙肝、麻疹疫苗和肠道寄生虫、霍乱预防治疗服药等)所产生的防疫费用,应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校代防疫部门收取并出具收费凭证。

  5、学校校医院收费、学生自行车、汽车停放费按学校所在地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6、其他未定服务项目,如课外游泳、开水、公共澡堂等,应按低于当地市场价格、成本补偿、不得盈利的原则由学校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高等学校为学生提供以下服务可代收有关费用

  1、按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可按成本收取军训服装费,军训期间发生的伙食以及在部队的住宿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军训结束后,要公开结清。

  2、对特殊院校及专业,如医学专业、警校、飞行学院等,需统一专业服装或制服的,学校应按不盈利的原则代购。

  3、如学生自愿,学校可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学校可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教材费应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4、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原则上应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对部分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学校应积极准备,并按不盈利的原则代购。

  5、学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可本着够用和节约的原则制定学生用水、用电限额指标。按寝室安装水表、电表,能够在保证科学计量的前提下,可向超用指标的学生按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费用。

  6、学生在校期间的保险费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统一代收。

  7、新生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每证20元收取;办理居民防伪身份证每证10元收取;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按每证4元收取。对入学未离开常住地且已办理身份证,本人不要求迁移户口和不需新办身份证的不得收费。

  8、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校代收报名及考试费的(各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不得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四、高校在制定服务性收费,如开水、公共澡堂、伙食等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时,应按政务公开的原则,可采取由校内师生员工参加的价格管理听证会等方式制定收费标准;确需由学校统一购置并作为代管费(如床上用品、军训服装等)管理的,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来确定费用标准。

  五、学校实施收费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六、各高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招生录取费等,应纳入学校办学成本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七、本通知未做规定的收费,各高校不得自行收取。在此之前学校自行设立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按本通知执行。

八、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不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上述服务,按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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