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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关于印发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日期: 2017-04-14 信息来源: 审核人: 点击数: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持续稳定,促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预防教学环节中出现各类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认定和妥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违规、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管理部门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依据教学运行和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教学类(A)、教学管理类(B)和教学保障类(C)三类;根据事件本身的性质及其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两类,其中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具体认定细则见附件1)。

 

第二章  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学校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单位为教务处、人事处、相关教学单位、校级督导专家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常设于教务处。

第五条  发生影响教学秩序的事件后,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件发生情况报告给教务处,由教务处通知事件当事人所在部门,事件当事人所在部门应及时做好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客观地填报《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教学异常调查记录表》(见附件2),并依据《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教学违规(事故)认定细则》的相关规定给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办公室。

第六条  属于教学违规和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的,由办公室根据调查结果、依照认定细则、参考当事人所在部门意见,同时听取当事人意见,综合认定,并向委员会报备;属于严重教学事故(Ⅱ级)或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的,由委员会认定。

第七条  发现教学违规或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部门负责人或教学管理人员,列为同一事件责任人。

第八条  未列入教学违规、教学事故认定细则,但对正常教学秩序产生影响的其他事件,由委员会认定和处理。

 

第三章  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教学违规或教学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个人责任;属部门工作失误造成教学违规或教学事故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被认定为教学违规的责任人,在本部门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度学校津贴300元。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的责任人,在本部门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度学校津贴600元。当年考核不能评优。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的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度学校津贴1000元。当年考核不能评优,取消当年度校内与教学相关的各项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取消当年破格或正常申报高一级职称(职级)资格。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的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当年度学校津贴2000元。当年考核不能评优,并取消当年度各项奖励及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任职期间不得破格晋升职称(职级),并延迟二年报高一级职称(职级)。

第十四条  一年(自然年度)内同一责任人累计发生2次教学违规记为1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累计2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记为1次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累计2次严重教学事故记为1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第十五条  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调离现有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

第十六条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单项累加)次数达到该单位或部门在编人数的10%及以上的单位,给予该单位或部门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或部门当年度与教学相关的各种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凡经核查并认定为教学违规或教学事故的,由办公室(两个工作日内)签发《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教学违规(事故)认定通知单》(附件3),并将已签发的通知单送交责任人所在部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监察处。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责任人并送达通知单。涉及到扣发学校津贴的,由人事处向计划财务处通报。

第十八条  办公室按自然年度将处理结果进行统计后记入该单位的目标考核,并将本年度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一览表报送人事处备案,供人事处对当年度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年终考核工作参考使用。

第十九条  因教学事故造成国家或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学校相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聘;凡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对认定及处理结果的申诉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调查并处理相关事件责任人的申诉。学校纪委书记担任申诉委员会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党委组织部、监察处、学生处、工会、后勤服务公司、相关教学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人数原则上设置为9-13人。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常设于监察处。责任人对教学违规、教学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教学违规(事故)认定通知单》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见附件4),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书面答复责任人,并根据复议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教学、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环节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成大校〔2011〕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附件: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教学违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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