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0〕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家批准,我校按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达到学士学位课程成绩要求(详见《成都大学学士学位课程规定》)。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毕业时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要求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因本细则第四条的情况而未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1.参加下列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并经教务处认定者:
(1)挑战杯全国及四川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2)全国及四川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3)全国及四川省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4)全国及四川省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
(5)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竞赛。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其他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科技处认定者。
3.毕业当年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并经教务处认定者。
4.毕业时有突出表现,受到下列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并经学生处认定者:
(1)三好学生、优秀团员;
(2)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3)见义勇为者;
(4)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表彰。
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初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逐个审核学生的思想政治、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习鉴定和综合考评等相关材料,提出本学院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同时还要提交不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和原因,由教务办主任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交教务处。凡未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审议。
(三)审核。教务处按本细则第三条第(二)、(三)、(四)款的要求,逐个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学籍和成绩;学生处按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第(二)款的要求,逐个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的纪律情况。由教务处、学生处的负责人签字后,送校学位办。
(四)复核。校学位办复核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校学位办提交的学生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六)公示。校学位办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为五天。
(七)签发。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
(八)备案。校学位办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上报省学位办备案。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者,在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之前,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后,送校学位办,由校学位办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已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如发现其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舞弊作伪,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九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可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对收到的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并形成处理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以书面形式由学院转交学生本人。
第五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校学位办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非我校学籍管理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应由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后,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成人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成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发〔2009〕62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成都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起执行,原《成都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校发〔2007〕3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