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学生对复合知识的需求,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和适应能力,经学校研究决定,在全校学生中实行辅修制。为规范辅修制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辅修制是指: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及学分的同时,申请修读其它专业或行业资质认证课程,成绩合格,可获得成都学院(成都大学)辅修结业证书。
第三条 申请条件: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各学院提出开设辅修专业(方向)的申请,包括专业或行业资质认证课程名称、教学计划、可以接受的学生人数及具体要求,报教务处审核。
(二)教务处审核各学院提出的开设申请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学生填写《成都学院(成都大学)辅修申请表》(附件1),交辅修专业(方向)开设学院教务办。
(四)辅修专业(方向)开设学院应在收到学生申请表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修读学生的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经教学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后交教务处备案。
(五)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于根据开课学院工作安排领取交费单后,于规定时间内到计财处交纳学习费用,凭交费收据到辅修专业(方向)开设学院注册,逾期不注册者,取消学习资格。
第五条 教学要求
(一)开设辅修专业(方向)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教学计划或行业资质认证考试大纲,制定辅修专业(方向)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二)辅修专业(方向)教学计划总计应在20—40学分之间。
第六条 教学方式
(一)组班方式:辅修制可采用单独组班上课或插入相关专业相应课程教学班的方式修读。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组班上课的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
(二)修业年限:1—2年。
第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方向)学生的成绩管理由辅修专业(方向)开设学院管理,并登载在《成都学院(成都大学)辅修成绩单》(附件2)上,在学习结束后,由学院将成绩单提交到教务处审核结业资格,审核通过后,可获得“成都学院(成都大学)辅修结业证书”。
第八条 辅修制按学分交费,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文件规定和《成都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11〕87号、〔2011〕100号)精神,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专业类别
|
每学分标准(元/分)
|
理工类
|
103
|
文法经史哲管农体、师范、民族类
|
93
|
特殊类
|
医学类
|
临床医学
|
125
|
非临床医学
|
103
|
建筑及城规类
|
138
|
艺术类
|
表演(音乐表演、影视表演、戏剧表演、舞蹈表演)、编导、作曲、美术
|
250
|
播音主持、动画、影像、艺术理论
|
200
|
形象设计、中国书法、艺术设计(含服装)
|
150
|
艺术教育、管理、影像工程
|
125
|
体育类
|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类
|
150
|
参加辅修专业(方向)学习的学生,须一次性预交全部课程学费。若参加辅修专业(方向)学习的学生自愿退学、被学校开除、转学、出国等,可以办理学费退费,退费范围只限于未选定课程学分,凡已选定课程的选课学分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1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辅修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