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推进我校人才培养国际化战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及学校利益,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际交流项目”是指由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与国(境)外大学共同签订的各类教育合作协议所规定的联合教育与交流项目,按在国(境)外大学学习的时间期限划分,学习时间不满一学期的为短期国际交流项目,学习时间达一学期及以上的为长期国际交流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出国(境)交流学生”是指由我校选派到国(境)外参加国际交流项目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我校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生申请程序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依据学校与国(境)外大学的协议要求,按时公布国际交流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学生只能申请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国际交流项目,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在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专业修读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申请出国(境)交流学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独立学习及生活能力。
2.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较高,已修读课程全部获得学分。
3.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能力,能适应外语授课。
4.有相应的经济能力,能承担在外学习、生活的费用。
5.学生本人自愿遵守学校选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1.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公布的国际交流项目信息,学生本人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上下载并填写《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国际交流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由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国际交流项目申请材料,交由国(境)外合作学校审批。
3.通过审批的学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协调,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学籍及学分管理
第八条 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因出国(境)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而滞留期间,必须随原班学习,其学籍(学分)管理按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确定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的《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国际交流项目申请表》一份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办理学生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回国后,填写《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生学籍处理意见表》,向原学院申请返校学习,经学院审查同意,教务处办理返校学习手续。原则上国际交流项目学生返校后回原班继续学习。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学习期间,应完成对方合作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的修读并获得学分,由对方合作学校出具正式成绩单,学生所在学院、学校档案馆和学生本人各存一份。
第十二条 参加短期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需完成其在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并获得学分,方可获得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毕业资格。其在国(境)外合作学校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可进行专业课程学分认定,但认定课程仅限于学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所在学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其他不能进行专业课程学分认定的课程,可认定为全校性任选课学分,但总学分不超过4学分。
第十三条 参加长期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需分别完成在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和国(境)外合作学校学习期间所有规定课程的修读并获得学分,方可获得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毕业资格。学生的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毕业资格审核只审核学生在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习期间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修读的课程不能进行专业课程或全校性任选课程学分认定。
第四章 其他管理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遵守国(境)外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在出国期间户籍、党团关系等保留在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及相关学院。
第十六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应向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缴纳的学费及相关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十七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在外学习期间的各种费用全部由学生本人承担,并按照国(境)外大学要求自行缴纳。
第十八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的出国护照、签证等由学校协助、学生自行办理,有关费用及往返旅费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管理办法(修订).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