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促使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学习,以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根据教育部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川教〔2004〕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分制的学制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最早提前一年或最长延长规定学制1倍的学习年限毕业,但在校修业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学制2年,即专科5年,本科6年(五年制本科7年)。学生可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经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合格、符合当年本校录取标准、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考生方能进入本校学习。
第四条 新生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于报到前附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教务处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入学体检时发现患有疾病需复查者,必须遵照学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复查。不按时复查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节 学年注册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在校学生必须凭学生证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对已报到并交清学费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学年注册。
第十一条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每学年欠费学生实行缓注册,缓注册的学生,允许其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但不予记载成绩。学生交清学费并正式注册后,由所在学院记载成绩。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1/3及以上;
(二)因个人原因,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三)经学校认定,确有休学必要的。
第十四条 原则上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学校认定必须休学的学生,若本人不愿申请,学校可劝其休学,并书面告知本人后生效。
第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申请保留学籍并批准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七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二)不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必须办理相应手续后离校。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周内,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向原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院长审查同意,校医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达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标准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节 转 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学:
(一)个别学生入学后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招生时低批次录取的学生转入高批次;
(三)跨招生类别;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五)应予退学;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手续,按学校所属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规定办理。
第五节 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我校在籍学生可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学生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已完成第一学年所有课程修读并获得学分,且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30%以内(含30%)。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1.学生入学时所属考生科类与申请转入专业招生科类要求不一致的。
2.招生时低批次录取的学生转入高批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5.入学以来有违纪记录者。
6.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六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并由学校批准后,方可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在学校下达同意转专业正式文件之前,学生学籍仍归原学院管理,学生若无故旷课、旷考,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二)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学位授予条件按转入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转入新的专业,由新专业所属学院管理,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材料存入该生档案。
(四)转专业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节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
(二)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劝说无效。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达到结业要求。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本人申请退学的,应有书面申请),附相关材料,填写《成都学院学籍处理意见表》,并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后,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主持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院送交退学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学院将退学决定书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满10个工作日后,视为有效送达本人。
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处理无异议,自申诉期结束之日起,退学决定生效;对退学处理有异议但经复查后维持原决定的,自申诉复查决定书下达之日起,退学决定生效。
第三十三条 学生持退学文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凡退学、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专升本
第三十五条 专升本按照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课程修读与考核
第一节 选 课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习。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选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课程成绩以0分记;学生不选课而参与学习者,成绩不予认可。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参加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必修课程全部合格和选修课程合格学分达到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程最低毕业学分要求,是毕业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九条 学生已修读但未获得学分的课程,根据学校规定,符合补考条件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不符合补考条件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必须重修,重修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四十条 允许学生付费修读各类课程学分。
第四十一条 若复学、转学、专升本、转专业等学籍异动,造成学生教学计划中未修读的课程且无法进行学分认定,应该补修。
第四十二条 补修、重修收费按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教材费实行学校代收费制度,毕业学年核算,多退少补。
第二节 日常考核
第四十四条 教学环节的日常考核由学生出勤情况考核、作业完成情况考核、教学活动表现考核等部分组成。
第四十五条 考勤以学生干部记录和任课教师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五种。
第四十六条 迟到或者早退15分钟及以上作1次旷课处理;累计3次迟到或者早退(15分钟以内)记为1次旷课。
第四十七条 学生出勤情况应纳入课程成绩考核指标,并在该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为10%-15%。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取消该生当前学期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以0分记:
(一)理论教学环节
1.理论教学环节旷课学时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学分时”(1学分课程的“学分时”即为1)。
2.病假、事假学时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
3.未完成的作业量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教师布置作业量的三分之一。
4.扰乱课堂教学秩序,不听劝导者。
(二)实践教学环节
1.非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旷课超过“学分时”,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旷课超过1天(含1天)。
2.未完成实验报告等实践环节作业一次及以上。
3.在实践过程中,扰乱实践秩序,影响正常实践活动。
4.因学生个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
5.有指导教师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三)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1.有学术造假行为。
2.毕业设计(论文)查重率大于30%。
3.毕业设计(论文)未能通过指导教师或评阅教师审核。
4.有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因日常考核不合格而未获准参加课程期终考核并以0分记的课程,无补考资格。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五十条 课程考核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来确定考核内容。
第五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学校鼓励采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论文、报告、口试、作品、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课程考核。
第五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指导教师评阅成绩、评阅教师评审成绩、答辩成绩三部分组成,答辩委员会按4︰3︰3的比例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十三条 课程考核实行考生签到制。学生参加考试时应根据安排对号入座,并在规定材料上签名。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各项考试纪律,若有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可采用百分制、五分制或二级分制。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及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采用五分制评定成绩,记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采用二级分制评定成绩,记为“合格”、“不合格”,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考试课程应采用百分制或五分制,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五分制或二级分制。学生考核成绩记入学校学生管理档案和本人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 课程学分由学生本人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决定。
第五十七条 成绩记载及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一)五分制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
五分制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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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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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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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85
|
75
|
65
|
55
|
(二)二级分制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
二级分制成绩
|
合格
|
不合格
|
百分制成绩
|
85
|
55
|
(三)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成绩≥60: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10-5
成绩<60:课程学分绩点=0
(四)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第五十八条 成绩证明出具
(一)在校学生成绩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并经教务处审核后生效。
(二)已毕业学生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出具后生效。
(三)外文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出具。对外文成绩证明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十九条 课程成绩认定
(一)成绩认定是指不同课程代码之间课程的成绩转换。
(二)成绩认定必须以学生申请毕业或现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与之配套的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
(三)可以进行成绩认定的学生对象为:复学、转学、专升本、转专业的学生。
(四)学籍异动后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均不能认定。
(五)课程成绩由课程归属学院认定后交学生所在学院记载。
(六)科创学分认定
学生参加的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活动,经本人申请,活动组织部门认定,教务处审核后,可记载为校级任选课程学分。认定办法为:
1.国家级奖项1学分,省部级奖项0.5学分。
2.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或独立发表论文1学分,在其他公开发行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独立发表论文0.5学分。
3.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1学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发明人0.5学分。
以上成果均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每个学生累计认定不超过3学分。
(七)中外合作办学校际交流项目课程学分认定另行规定。
第四章 第二专业与辅修
第六十条 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可申请修读第二专业,取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学校颁发的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及学分的同时,可申请修读其它专业(方向)或行业资质认证课程,成绩合格,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结业证书。
第五章 毕业与授位
第六十二条 各学院应对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学生,作全面的毕业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六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毕业鉴定合格,准予毕业。
第六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修业年限内,取得课程学分数未达到毕业要求,但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数75%及以上,且毕业鉴定合格的,准予结业。
第六十五条 结业的学生可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向学校申请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办理换发毕业证的时间为每学期最后两周的工作日,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签发时间。逾期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修业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且获得学分数达到或超过32学分,但未达到结业要求的,予以肄业。
第六十七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
第七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一条 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办。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从2013级学生开始试行,2013级以前学生,按学校原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