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教学 > 管理制度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10-30 00:47:00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管理,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进行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执行和修订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严格进行。

第二章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办学思想;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要求和学校实际,明确培养目标,保持一定的弹性;各专业要根据办学目标,积极构建与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专业结构,体现不同专业的培养特色。

第五条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内涵发展与特色培养并重的原则;牢固树立知识、能力、素质和谐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实现教育教学最优化;注重教学体系建设,整体优化课程的原则。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程序

1. 为了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人才培养方案每两年制定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 各学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本学院各专业教研室(系),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方向和社会人才需求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 各学院组织本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讨论、审议、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后,还应聘请校外行业专家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育专家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再次审核,并根据专家审核意见,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4. 各学院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预录入教学计划,导出打印后交由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最后将签字盖章的人才培养方案与专家审核意见一并报送至教务处。

5. 教务处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流程图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1. 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

2. 专业修业年限及授予学位;

3. 主要课程;

4. 毕业学分要求;

5. 课程学分一览表;

6. 专业教学计划表(课程信息、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安排及学时、学分分配等)。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八条  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同意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各学院具体执行。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工作任务,任何教研室(系)、教师和教学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  执行教学计划的工作程序

1. 教务处按照已批准的教学计划于每年4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向各学院下达下一学年教学任务;

2. 各学院接到通知后,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仔细核对计划,并尽快把教学任务分解,具体落实到有关教研室(系)及承担教学的所有教师及教学人员。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同意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改,尤其是必修课课程。选修课课程可以遵照第十三条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对已经批准的教学计划,凡由于增开、减开、变动课程信息(含开课学期、专业方向、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开课学院、课程性质、学时学分等)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更改了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必须严格按照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提出调整、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书面报告,详细论证调整修订的理由,经各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管教学的负责人以及校外行业专家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育专家审核,并附上调整、修订后的完整教学计划,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凡未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的课程调整,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各学院提交的纸质人才培养方案,审核学院提交的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如果学院能够提供相应佐证材料,证明更改只是因为录入错误,则学院可以不提交校外专家审核意见,否则不能准予更改。

第十五条  凡需要调整、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于每年3月、10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后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其余时间概不受理。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