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使学生可以按照教学计划自主地学习,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根据教育部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分制的学制以培养计划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最早提前一年或最长延长培养计划学制1倍的学习年限毕业。学生在校修业的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培养计划学制的2年(应征入伍的除外)。学生可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合格,符合当年本校录取标准,经主管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考生方能进入本校学习。
第四条 新生按规定日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高考准考证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附有效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需再次复查者,必须遵照学校医疗机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进行复查,经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需再次复查,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学校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在校学生必须凭学生证、财务处收费证明等相关凭证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选课学习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九条 学生选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载可采用百分制或五分制: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及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采用五分制评定成绩,记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
学生考核成绩记入学校学生管理档案和本人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凡无故缺考、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记分时要记明“作弊”或“缺考”等相应字样。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缓考。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事先向学院提交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三日内凭有效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十三条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该门课程不予记分,但须在“备注栏”注明“缓考”字样。缓考的学生必须于下一学期开学时参加该门课程的缓考,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学校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生行为准则》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疗部门或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应按学校的安排参加保健活动,参加锻炼合格者,按及格记载体育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选定修读而未获得学分的课程,根据学校规定,符合补考条件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不符合补考条件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必须重修,重修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部分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第二专业学习,在修满规定的学分数后,可以获得相应证书。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和学校有关规定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招生录取(入学通知书上注明的)所录专业。
转专业的申请及审批,按《成都大学学生转专业规定(试行)》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
(一)个别学生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低批次录取的学生转入高批次者;
(三)跨招生类别转学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应予退学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学校同意,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书面回复认可意见于两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二)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经转出学校同意,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再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理由正当,同意转学后,函复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两校、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三)转学学生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同意转学的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按有关规定迁移户口;
(四)转学的手续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学生成绩册中。学生转学后,必须在规定学制内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学位授予条件按转入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二)因应征入伍、自费出国留学、暂停学业创业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发给休学证明。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如本人不愿申请,学校可劝其休学,并书面告知本人。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相应离校手续后离校,不得返校上课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和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复查证明身体健康,才能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出具有关证明向原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院长审查同意,校医院和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达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标准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本人自动申请退学,经学校劝说无效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达到结业要求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 格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本人申请退学的,应有书面申请),附相关材料,填写《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籍处理意见表》并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后,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长主持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学校将退学决定书在校公告栏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后,视为有效送交本人。
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自申诉有效期结束之日起,学校退学决定生效;对退学处理有异议但经申诉复查后维持原决定的,自申诉复查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学校退学决定生效。
第三十三条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在学校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并按有关规定 处理;
(二)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视其修业情况按规定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而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三)凡退学、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学生,各学院应当对学生做全面的毕业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并写出评语。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毕业鉴定合格,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规定的在校修业期满,毕业鉴定合格,修读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课程学分数未达到毕业要求,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数的75%以上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结业的学生可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向学校申请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办理换发毕业证的时间为每年1月、7月,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签发时间。逾期不回校申请修读或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还未修满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者,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修业期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且所得学分数达到或超过32学分,但未达到结业要求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学校颁发学位 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参加辅修或第二专业学习并达到合格要求者,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办。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制定的学籍管理规定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