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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

作者:  时间:2015-10-30 00:46:00  浏览: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教育部﹝2008﹞21号)文件要求,决定在普通高校入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基础上,自2008年开始,对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学年电子注册。经学校研究,特制定出本实施意见,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学年电子注册主要内容包含:(1)各年级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2)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情况电子标注。

一、各年级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

学年电子注册的学籍状态分为:注册学籍、暂缓注册、保留学籍、休学四种状态。

(一)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学生要按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为确保注册数据的准确,加强学籍管理,各学院(部)、办学点要在每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内将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无正当事由未到校报到注册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对已到校报到注册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学年电子学籍注册;对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无正当事由未到校报到注册的学生,则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予以退学”的规定,作退学处理。

(二)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条件:家庭非常困难(证明材料:申请人来自农村者,需提供由其原籍所在地村、乡(镇)和县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人来自城市者,需提供由原籍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办和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经班级、学院评议确定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未达到以上条件则不予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交清费用后由教务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将暂缓注册修改为注册学籍。

1.每学年欠费学生名单(电子数据和签字盖章的纸质文件)由计财处在每年101日前提交教务处和相关学院。学院对本学院符合暂缓注册条件的学生进行认定,于1015日前将本学院暂缓注册学生名单(电子数据和签字盖章的纸质文件)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将这部分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注册为暂缓注册。

2.暂缓注册的学生交清费用后应及时到所在学院(部)、办学点登记注册,各学院(部)、办学点在每学期第17周将交清费用的暂缓注册学生名单汇总后以书面材料签字盖章后交教务处,教务处再将这部分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将暂缓注册修改为注册学籍。

只有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进行了学年电子注册的学生,国家才承认其在校生学籍。

3.对暂缓注册的学生,允许其参加课堂学习和考试,但不予评卷。学院在每次考试(查)后,应对本学院暂缓注册学生的试卷妥善保管,学生一旦正式注册即将其试卷评阅并上报成绩。

二、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情况电子标注。

学籍变动情况由教务处提供数据;学生处分及奖励情况由学生处及时向教务处提供详细、准确的材料(电子数据和签字盖章的纸质文件)。教务处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进行电子标注。

各学院(部)、办学点及相关部门要充分重视该项工作,要在学生中进行广泛宣讲,确保学年电子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本实施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